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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院:一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执行不能”
时间:2023年10月07日来源:岳艳清阅读:

 

“法院判决了,为什么申请强制执行也没要到钱?”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听到当事人提出此类疑问。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拿到胜诉文书,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拿回属于自己的欠款,快速实现诉求。但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但其实这属于“执行不能”。下面就根据案例,来看看什么是执行不能吧。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南江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杨某某未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对其子履行抚养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各种手段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杨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杨某某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杨某某系聋哑人二级残疾,无法正常参加劳动,也无劳动收入,完全依赖政府给予残疾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活,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履行能力。同时申请人张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执行不能”困境。

为有效缓解申请人张某某独自抚养其子生活困难的窘境,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及时向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和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确认申请人张某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执行法官便向申请人张某某介绍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及申请司法救助相关材料。案件虽未执行到位,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感受到了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感受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司法温度。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司法救助虽然解决了申请人燃眉之急,但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法院会继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在法院依职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申请人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案件执行,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那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呢?

一、财产保全

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提供财产线索

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房产信息、银行账号、有价证券等。

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申请司法救助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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